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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召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法研讨会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的精神,为了“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其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商务部于2月23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召开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席会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法研讨会”,北京、大连、天津、漕河泾、合肥、青岛、长沙、广州、成都、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共10家)的主管领导和政研室主任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此外还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在快速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主要有:开发区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条例》的上位法法律依据的问题;《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的问题;如何确定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职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国家级开发区的土地管理问题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等。 会议代表认为,商务部组织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54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吸收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体制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开发区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和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开发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回避的问题。通过国家层面立法,从根本上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当前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经济建设、体制创新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为制定国家级开发区条例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则为国家级开发区通过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国家级开发区立法的内外部条件逐步成熟。 本次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目的:一、统一了思想,确定了方向。在立法定位上,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制定《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提供根本法律保障,发挥开发区的体制优势,解决制约开发区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促进开发区的快速发展;二、围绕开发区发展,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代表互动研讨,交流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共同为条例起草献计献策,对《条例》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及相关条文内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会议决定:由商务部外资司和部分国家级开发区政研室主任组成《条例》起草小组,共同研究起草《条例》,并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起草小组还将于近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就《条例》起草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会议要求对会上提出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立法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力争年底前将条例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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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2日 【显示字体】:【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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