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口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通口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口岸委领导下,由从事口岸管理、口岸查验、外贸、仓储、运输事业的工作者和单位及口岸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发起组建的地方性社会团体,业经南通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为社会法人。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实现口岸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三条 协会办会方针是贯彻“减少政府职能、发挥社团作用,促进经济建设”,民主办会,独立有效地开展各项社会活动,服务于企事业单位,服务于政府部门,服务于社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探索口岸建设和口岸管理工作的新途径。
二、研究口岸开放的合理布局和发展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做好口岸开放的可行性研究。
四、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涉外业务,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办好协会报刊,普及口岸知识,交流管理经验,为做好口岸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研讨会和考察活动,以提高口岸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口岸和国际口岸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开办经济实体,为协会开展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
九、承担有关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协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通过规定的申请和批准手续成为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个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协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其条件为:
一、综合管理、口岸查验、外贸运输、口岸服务等部门的工作者;
二、与口岸关系密切的工贸企业家;
三、热心于口岸管理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管理工作者;
四、热心并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口岸各部门的离退休干部。
第七条 团体会员:口岸各有关单位、县(市)口岸协会与本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愿意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填写申请表,经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在协会报刊发展文章,优先获得协会刊物、资料和享受协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有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委托工作的义务。
五、有向协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管理信息、合理化建议等文稿资料的义务。
六、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写出书面申请。一年未向协会缴纳会费的会员,视自动退会,由协会书面通知。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由协会书面通知。
第十条 协会对本会的专业委员会(组)是领导关系,对各协会团体会员和县(市)口岸协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为:制定、修改协会章程,讨论决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两年,连选连任,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协会会长主持。
理事会的职责:
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检查各专业委员会(组)的工作;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两年,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主持协会工作,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协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的任免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议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常务理事参加。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
第十四条 凡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办事机构和分机构,其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任命。
第十六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作为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技术或学术组织。委员会的设立和撤消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专业委员会(组)的成员实行单位委员会及特邀委员相结合的办法,其负责人经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专业委员会(组)的活动,每半年要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一次,重大活动要事先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县(市)口岸协会,并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社会各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会址
第十九条 协会会址设在南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作为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在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如离开原会员单位,其职务自动免除,会员单位可另行推荐人员顶替,报理事会认可,并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