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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派日本、韩国研修生业务情况介绍 |
一、日韩两国市场情况
(一)日本研修生市场
日本政府通过贯彻移民控制法来限制和管理外国各类移民入境,日本接受外国劳务人员的政策也是在移民控制法的框架下制定的。日本虽然劳动力短缺,但一直奉行原则上不开放普通劳务市场的政策,只接受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和知识的外国人从事使用其技能的工作。在日本从事非技术工作的外国人,目前只限于准许的永久居民及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日本侨民的配偶和子女;日本接收的亚洲部分国家的工人;经过允许的部分时间打工的外国留学生等28种合法居住身份(在留资格)之内。熟练工人是指那些向日本企业或组织提供特别的工业工艺或技术服务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厨师、建筑师、工程师、制造或维修外国产品的技师,宝石雕刻、裘皮手工艺,驯兽、石油勘探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熟练工人,日本是以 “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形式接纳,即所谓的“研修制度”。1990年日本政府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社会老龄化和国内某些行业严重缺乏劳动力的问题,同时为规避日本法律禁止从国外引进纯劳动力以及国际公认的关于保护劳工权益法律的约束,法务省以法令的形式创立了“研修制度”,称其目的是通过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人才。据2003年统计数据,日本企业雇佣的合法身份的外籍工人为27.4万,接受的研修生每年达4.4万人。其中中国是输送研修生数量最多的国家,已占在日研修生总数的60%。日本雇佣外籍工人中,亚洲人的比例很高,约占总人数的75%。其次为南美人,约为14%。日本吸收外籍工人主要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据1999年的统计,两者所占的比例分别是62.2%和27.3%。据预测,日本经济增长和人口老龄化将推动对外籍工人的继续增长。每年至少需要引进外籍工人60万人;服务业对外来劳务的需求有望继续增强。而制造业等其他部门的就业指数逐年走低,需求减弱;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促成了对计算机、通讯技术人员的需求;由于正规渠道雇佣工人较难或代价高,非正常雇佣人数仍将逐年上升;日本研修生的数量逐年上升。由于“日本移民控制计划”一直鼓励研修生业务的发展,预计日本研修生的规模将继续扩大。
(二)韩国研修生市场
韩国长期奉行不允许简单技能外籍劳工就业的政策,而通过“一年研修,两年就业”的外国人产业研修生制度弥补国内劳动力的不足。根据韩国外国人雇用许可法,引进外籍劳务所涉及的工种主要是相对难以招聘到韩国籍劳动力的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引进企业以劳动力不足300人以下中小企业为主。关于外籍劳务的人数,要与韩国劳动力供需动向紧密联系,为防止雇主过分依赖雇佣外籍劳务,会确定每家企业和工作场所允许雇用外籍劳务人数的上限。与发达国家不同,韩国低技术工人的短缺率大大高于高技术人员的短缺比率。生产规模越小的企业的劳工短缺率越高。因而韩国引进外籍劳工多在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中小企业。从1993至2002年引进研修生的行业由单一的产业研修生扩大到产业、水产业、建筑业和农畜业等4个行业。研修生配额由2万名逐年增加到14.5万名,名额在中国、菲律宾、孟加拉、越南等近20个发展中国家间分配。2003年引进外籍劳工和研修生的人数约为 3.9万人。韩国外籍劳工中亚洲人的比例高达80%,其中最多的是中国人,约占总人数的44%。韩国推行的产业研修生制度的副作用和局限性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是非法滞留大量存在,二是外国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证,三是衍生的严峻社会问题。为此韩国从2004年8月开始实行外国人雇佣许可制与产业研修并行的制度。雇佣外国人许可制的出台将推动更多的外籍劳工进入韩国,同时也使大量非法滞留人员合法化,市场环境会有改观。据预测,韩国普通劳务的需求仍然会集中在中小型生产企业和“3D”服务领域,纺织、服装业、化学/塑料制品业、家具装修业、五金业、木具、餐饮、酒店服务业、建筑业、农/渔等行业;高级劳务人员方面预计2005年将需要14万名IT专业人才。
二、进入日韩国市场的渠道及政策规定
(一)进入渠道
1、进入日本研修生市场的主要渠道有:
(1)财团法人 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1991年9月在日本法务省、外务省、通产省、劳动和建设省的支持下建立,目的是对外国向日本派遣研修生机构和日本接收机构进行指导和管理,是一个半官方机构。该机构不仅负责“提供信息和介绍业务”的中介服务,而且承担接收外国研修生有关政策制定等政府职能。JITCO的主要作用还体现在通过与外国政府和对口联系机构交换信息,收集有关希望赴日研修人员等的信息、资料,并将其提供给能够接收外国研修生的企业和团体;为外国研修生办理入境、居留等手续提供咨询和帮助;收集、分析有关研修实施状况的各种调查材料;举办各种与研修有关的专题讨论会等。由于该机构与法务、外务省等特殊关系,该机构引进的研修生逐年增多,目前半数以上赴日研修生通过该机构引进。该机构现已与中国、印尼、越南、菲律宾、泰国、秘鲁、老挝、斯里兰卡、印度等12个国家的13个机构建立了联系。其中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建立了对口联系,定期举行磋商,进行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2)社内移动。日本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转移选派研修生到日本本部企业研修。日本政府规定,合资企业派往日本研修生可以占总部人数的10-15%,研修期限一般一年。
(3)友好城市。通过友好城市之间可以进行外派研修生的合作。我省德州市与日本爱媛县新居浜市为友好城市,通过此渠道每年外派50多名研修生。
(4)科研单位。 主要是行业之间的交流研修,带有偶然性,且数量很少。
(5)劳动经营协会。 未加入行业组合的中小企业需要研修生,可利用此渠道。该协会收取日本雇主的佣金比其它途径高。
(6)船员和渔工。派往日本的远洋商船船员和渔工只要与外方签订了合同,即可办理有关手续,无需日本政府批准。但日本法法律规定,内航船及沿海渔工暂不对外开放,同时日本船东对船员要求较高,加之语言沟通较难,我国船员进入日本市场难度很大。
(7)艺能人演出。目前有近万名泰国、菲律宾等国的艺能人在日本进行各种演出。我国暂不允许此类劳务的外派。
2、进入韩国研修生市场的主要渠道有:
(1)韩国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1993年成立,半官方办民间的协会式团体,拥有会员企业2万余家,是韩国政府制定的引进外籍劳动力规模最大、会员最多的机构,也是韩国陆上企业接收外国人研修的主要中介机构。目前与中国、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巴基斯坦等14个国家的46家公司(其中我国10家)进行研修生业务合作,共引进研修生14.5万人,其中中国7万人,我省(通过山东国际和威海国际)签约派出约1.5万人(占22%)。该机构主要负责对各企业研修生名额的分配及管理监督,同时担负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其发展等部分政府职能。
(2)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1995年成立,是负责韩国近海渔工研修生的中介管理机构。与政府海洋水产厅、法务部、财经部、中小企业厅、产业资源部、建设交通部等9个部门有业务联系。负责对各企业提出的研修生名额进行审查,并报海洋水产厅,由海洋水产厅与其它9个部门研究后批复。
(3)大韩建设协会。引进外国研修生业务开始于2000年,先后从中国、泰国、菲律宾引进建筑研修生1万多人。我国共有16家企业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共外派建筑研修生5000多人。我省山东国际公司作为第3家中国公司进入韩国建筑研修生市场。
(4)韩商合资企业。通过韩商在华独资、投资企业渠道可派往韩国研修生。韩国政府规定,合资企业派往韩国研修生可以占总部人数的10-20%,研修期限3个月至1年。
(5)船主协会及船公司。是开展远洋船员和商船船员劳务的主要机构(企业)。对与挂方便旗的商船及远洋货船开展劳务合作,可以企业之间直接签订合同,不向有关机构申请名额。
(二)日韩接收研修生的主要政策规定
1、日本政府对接收研修生企业及研修生待遇的规定
(1)接收研修生的企业作为二级接收单位必须向各商工会和中小团体等一级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由一级单位审查后向法务省申报;
(2)接收研修生企业须根据企业规模按一定比例接收研修生(一般为50-100人的企业每年可接收3名,100-200人的企业每年接收10名,200-300人的企业每年接收15人)。同时企业应具备各种条件,如配备研修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无偿向研修生提供住宿,并负责为研修生投“研修生综合保险”等。
(3)研修生必须获得法务部批准的“在留资格”。第一年为非实务和实务研修。通过日方的技能考试及经双方政府批准后,可转为技能实习。“在留资格”延期1-2年,最长为3年。
(4)研修生津贴和管理费
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规定,研修津贴最高不得超过9.5日元,研修期内不得加班,不发加班费,技能实习可加班,并发加班费。目前,经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与日本JITCO协商,外派日本研修生津贴不得低于6万日元,管理费为2万日元。JITCO对研修津贴的支付和管理费的收取有明确规定:
第一:在与研修生派出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要明确研修津贴金额和派出管理费。日本的研修生接收团体与外国的研修生派出机构签订接收研修生的协议。该协议为研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签署的协议中,必须明确和研修生派出机构的关系,研修生的待遇等基本事项。同时,还应对研修制度的宗旨、目的、研修内容、研修期间、事前研修、研修事业必须的经费的分担,研修津贴与管理费的分离等,在协议中做出具体规定。研修生的研修津贴由日方的接收团体或接收企业负担。研修生派出机构为完成派遣任务而对研修生进行的体检、日语培训、与日方接收团体的往来联系、参与研修生管理费的驻日事务所的日经常费用等各种经营成本,这些统称为派出管理费。
第二:合理、真实地支付研修津贴。研修津贴是研修生必须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研修生接收机构或企业以研修成果(未完成当初的研修计划)或研修生向派出机构汇款等理由,而扣减研修生的研修津贴。(1)研修津贴是研修生接收团体或企业在向地方入管局提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申请时,提交的《研修生待遇书》中明确的要求,研修津贴支付人必须定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方式向研修生支付。(2)在集中研修的情况下,《研修生待遇通知书》中也鼓励研修生接收团体或企业足额、定期将研修津贴亲手交给研修生。(3)协议、《研修生待遇书》和《研修生待遇通知书》中记载的“研修津贴的金额”必须一致。幕后协议、派出机构的驻在代表从研修生已得到的津贴中再收取管理费,这都是错误的做法。另外,不管以何种理由,研修生接收团体、接收企业和派出机构签订协议或备忘录时,不允许就研修津贴、管理费及加班费的支付,再订立幕后协议。研修生接收团体一旦被日本地方入管局认定有“不正当行为”,将受到3年之内不能接收研修生的处罚。
2、韩国政府对接收研修生企业及研修生待遇的规定
(1)研修生接收企业必须通过中小企业中央会接收研修生;企业按一定比例接收研修生;企业必须具备韩国政府规定的接收研修生的一系列条件。
(2)研修生引进工作程序一般是由各国政府主管部门推荐、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从中选定经营公司。具体做法是,每年韩国政府(法务部、通产部、劳动部、财经院)根据国内劳动力短缺情况确定引进外国研修生的数量,主管部(厅)根据企业要求及各国研修生总的表现等情况确定分配给各国的名额,交有关专业协会(如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水产协同组合中央会、大韩建设协会)执行,中央会根据各国经营公司的表现分配到各个公司。
(3)研修生津贴和管理费
韩国政府规定,研修津贴必须在国民最低工资以上,并且每年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及国民收入等状况对研修津贴进行调整。2004年研修津贴最低为64.2万韩币,研修生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之外再加15%。接收研修生企业必须将研修生工资每日一次定期存入指定的以研修生为受益人的账户。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央会取消了管理费由韩方收取的规定,改为由派出公司收取管理费。 |
|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3日 【显示字体】:【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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