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文莱派遣制衣劳务的预警
·关于加强外经行业劳务中介机构
·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商
·关于组织2005年境外投资联合年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关于参加全市实施“走出去”战
·关于中国承包工程商会举办第二
·关于做好2006年对外经济合作企
·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向塞班建筑
更多++

 

 
 
   
 
当前位置:南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南通外经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江苏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请示》(苏汇发[2002]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分局辖内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该项试点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期限为一年。
  二、批准你分局制订的《江苏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你分局应严格执行该《试点办法》,并根据《试点办法》制定操作规程,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三、试点期间,你分局可在辖内境外投资购汇总量不超过2亿美元的前提下,按照《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现行审核权限,对辖内企业购汇境外投资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如辖内境外投资购汇总量超过2亿美元,则超出部分必须逐笔上报总局批准。
  四、你分局应当在每月前8个工作日内将辖内上个月和本年累计境外投资总额、购汇投资总额、现汇投资总额等基本情况报总局备案,并分别于试点实施六个月和一年后进行总结并上报总局。
  五、该项试点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发现异常情况,你分局应当及时报告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此复。

  附件:《江苏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在中国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贸易及市场服务的行为,包括: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收购、参股境外企业;将境内资产的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不包括金融类境外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体指从事境外投资的境内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以下简称江苏省分局)及其所属支局。
  第三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如自有外汇资金不足时,可以借用国内外汇专项贷款、境外商业贷款或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符合第四条所述条件的可以购汇投入。
  第四条 江苏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批准的境外投资购汇总量控制实际用汇规模,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对于开发国外资源和市场、带动出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上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 江苏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试点批复,负责管理辖内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并授权所属支局办理辖内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汇兑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六条 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并建立健全了境外投资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且该投资主体在近2年的经营中无外汇管理重大违规记录,历年的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 投资主体在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进行外汇资金源审查:
  1.《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应提供现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最近现汇帐户余额对帐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贷款的批准文件;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申请表》中注明。
  6、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援外项目应当提供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7、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初审上述材料合格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江苏省分局,江苏省分局审核上述材料合格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按审批权限须上报总局批准的,由分局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总局审批。
  第八条 投资主体拟境外投资的金额与现存累计投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管理
  第九条 外汇局对境外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制度。
  投资主体应在外经贸部门颁发《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申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5、江苏省分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境内投资者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由江苏省分局统一印制和颁发,投资主体凭其办理境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外汇收支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收支业务时,必须核验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十条 对同一投资主体在境外有多个投资项目的,外汇局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中分别予以登记;多个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个境外项目的,外汇局向境内各投资主体分别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外汇局备案。
  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3、境外投资企业的海外注册登记证明;
  4、境外投资企业账户开立的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
  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投资主体须在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1、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化;
  2、境外投资企业的增资或减资导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发生变化,或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3、境外投资企业设立、收购、参股新的投资项目的;
  4、境外投资企业有上市、合并、分立的行为;
  5、其他变更行为。
  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投资主体将境外资产或者权益,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的,该项交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投资主体应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进行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机关批准之后60个工作日内,须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汇回境内的,投资主体应在60个工作日内将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报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期满终止营业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其投资主体须于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及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收缴《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注销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章 境外投资汇兑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主要包括:
  1、设立、收购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包括为获得排他性收购权利而支付的押金;
  2、境外投资企业增资或收购境外合资方股权有关的外汇资金;
  3、其他外汇支出。
  第十七条 上述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投资主体应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外汇局审核无误后,签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投资主体据此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购汇或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严格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内容为其办理售付汇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包括:
  1、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2、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投资主体应得外汇资产汇回;
  3、境外投资企业中方向合作对方转股应得外汇资产汇回;
  4、境外投资企业清算,投资主体应得外汇资产汇回;
  5、其他外汇收入。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可以在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予以保留,并纳入账户最高限额管理,也可以结汇。
  其他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可以存入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临时性资本项目专项外汇账户,按规定期限、用途使用,或经外汇局批准办理结汇。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的,应事先向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投资实物出境后,凭出口报关单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实际出口核销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投资主体须在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境外投资企业情况表、境外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等,办理资产、负债、损益和经营情况变化的登记,由外汇局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进行境外投资的,或者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境外投资汇兑业务的,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投资于境外房屋、土地等经营性不动产且不需设立相应境外投资机构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将境内资产或者权益注入到境外机构的,比照境外投资管理。投资主体应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拟注入的资产或权益应进行评估,境外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评估值,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确认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试点办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由江苏省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3日 【显示字体】:【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