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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文件商合字[2003]16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青岛、宁波、深圳、厦门等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为确保做好此次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企业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后,应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表样附后)并加盖公章;凭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二、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在申领批准证书时,除备案表和地方主一管部门的批复外,需另附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的全套材料。
  三、地方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按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四、未经我部许可,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将境外投资审批权限向下一级单位下放。
  五、各试点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对试点工作进行小结,将试点工作中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及时报告我部(合作司)。
  特此通知
附件: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商合函[2003]97号
外经贸部:《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3日 【显示字体】:【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