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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我省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
苏外经贸经[2003]486号
各市外经贸局、省各有关单位:
商务部近日下发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商合函[2003]97号)、《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同意在我省进行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根据商务部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间,我省非贸易性境外投资项目按如下程序报批:
(一)省辖市外经贸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和上报,省有关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项目的初审上报,省属企业(集团)项目径报我厅。
(二)我厅负责对省内非贸易性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三)企业凭我厅批复及相关材料向商务部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待网上条件成熟后,将由我厅代发批准证书)。
二、我省企业在向我厅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一份,请使用A4纸):
1、境外企业合同(独资项目免)、章程;
2、境外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3、我驻外(境外企业所在国)使领馆意见(由我厅或各市外经贸局负责征求);
4、外汇管理部门有关外汇来源的审查文件(以实物投资的项目免);
5、主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从我厅网站上下载);
7、所在市外经贸局或省有关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三、我省企业在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我厅批复;
2、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
3、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需另附项目的全套材料。
四、各市外经贸局在收到企业全套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出具上报文件或不同意上报的意见。我厅收到各市(县)及省各有关单位上报的全套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或不予批准的意见。投资主体在领取批准证书后,请将批准证书复印件传真至我厅(外经处)。
五、在本通知下发前,我省未经批准的非贸易性境外投资项目参照一至四条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办批准手续。
六、本通知中提及的商务部文件,将在我厅网站(网址:www.jsmoftec.gov.cn)上公布,请自行下载,我厅不再转发。
七、为做好我省的试点工作,请各市外经贸局于每季度末对本地区境外投资工作进行小结,并及时将试点工作中的问题、意见或建议报告我厅(外经处)。联系人:韦秀军,何怀东。电话:025 2258029,传真:025 7712072。
八、请各地区、各部门尽快向有关企业宣传试点政策,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积极引导,强化服务,不断推动我省境外投资事业向前发展,促进我省更多企业“走出去”。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
|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3日 【显示字体】:【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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