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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承包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
一、审批项目依据:
1.原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 2002 年第二号部长令;
2.原外经贸部外经贸合发( 2002) 137 号《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3.商务部商合发( 2003 )第 44 号《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4.省外经贸厅苏外经贸经字( 2003 )第 310 号《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5.苏外经贸经( 2003 ) 420 号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6.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8 ) 1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7.原外经贸部( 1999 )外经贸合发第 333 号《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材料
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办理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下:
1.填写完整的、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见附件1)3份(涉及省外劳务人员的,每外加一个省再加一份);
在项目栏内,项目名称填写应包含项目的国别地点、行业类别(如建筑、纺织、渔工等)和项目类别(如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在合同名称及项目简要说明栏内要重点写明:劳务合同工资数额(人、月数);服务费收取数额、往返国际旅费、交通、食宿、医疗、保险、税金等的承担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2.《外派劳务项目审查送审表》3份(见附件2);
3. 经营权公司与外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经营权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1份;
4.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 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外派劳务人员名单3份(见附件3)(涉及省外劳务人员的,每外加一个省再加一份);
8. 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详见附件4《劳务项目确认申请》);
在审查项目时,如项目属下列情况,由经营权公司自行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并在项目审查时向项目审查部门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意见,方可予以审批:经营权公司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其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的项目;其他需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项目, 征求意见时,统一使用《劳务项目确认申请表》。
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由南通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的劳务合作项目,仍需报商务部审批。
三、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审查程序
市属经营权企业先报其主管局初审后报南通市外经贸局审批;县(市)区经营权企业应先报所在地外经贸局初审后报南通市外经贸局审批。南通市外经贸局收到送审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联系方式
南通市外经贸局 外经处 0513-5502059 5103739
附件:
1.《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外派劳务项目送审表》
3.《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4.《劳务项目确认申请》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外派劳务项目送审表》
《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劳务项目确认申请》 |
|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3日 【显示字体】:【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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