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我市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一律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各级加工贸易审批部门负责,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贸发第315号)规定受理和审批。
二、加工贸易内销审批实行计算机联网审批。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登录加工贸易WEB申领系统,提交内销申请资料,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申请表》及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属于进口数量及许可证管理的内销料件,必须先申领一般贸易许可证,再办理内销申请。
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原则上不予内销,如确有需求,必须出具与外商签订的相关协议。
三、符合内销相关规定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营单位,由加工贸易审批部门在收到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联系人:外贸处 周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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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