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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

为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商务部决定继续开展“中国出口名牌”评价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的通知》(商办贸函[2007]25号)要求,结合我省2007-2008年度“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江苏省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现将推荐备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要结合正在进行的“江苏省出口名牌”评选工作,认真指导企业申报“中国出口名牌”。凡完全符合“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的企业可按附件1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按附件2所列商品类别申报。跨商品类别申报的,每个商品类别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

二、为进一步简化企业申报手续,正在申报“江苏省出口名牌”的企业中,凡符合“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附件1要求提供“中国出口名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可不需要再上报“江苏省出口名牌”的申报材料。

三、“中国出口名牌”和“江苏省出口名牌”的评选内容基本相同,但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中的出口规模要高于“江苏省出口名牌”;

(二)“中国出口名牌”的评审指标评分标准和“江苏省出口名牌”有差别;

(三)企业申报“中国出口名牌”材料有以下不同要求:

1、填报“中国出口名牌”申报表(见附件4);

2、增加“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第十条);

3、出口证明。要求“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2006年)及前一年度(2005年,下同)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当地海关出具)” (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第十一条);

4、销售额证明。要求“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第十二条)。

四、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负责初审所辖有关企业的申报材料,向我厅推荐、上报符合“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企业。我厅审核其他省属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

五、对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未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请说明未推荐原因,并将相关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报我厅。

六、根据商务部要求,我厅就有关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征求省质检、卫生、环保、劳保等部门意见,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开始按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我省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

七、我厅将在厅网站(http://www.jsdoftec.gov.cn)上公示拟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经公示后,我厅将于416向商务部上报推荐企业申报材料。商务部将组织行业和专家进行复审,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别等因素,提出“中国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发布。

八、根据商务部通知,在“中国出口名牌”发布前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继续有效。

九、请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于45日前将有关企业的“中国出口名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我厅。

我厅联系人:赵厚军(外贸处) 联系电话:025-57710082,传真:025-57710084,邮箱:zhaohoujun@jsdofte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出口名牌”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报材料

2、商品类别

3、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4、“中国出口名牌”申报表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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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3日 【显示字体】:【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