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事业单位可否做为项目申报单位?
答: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已明确,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申报单位为出口企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的申报单位为由行业组织、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的机构。根据《民法通则》,事业单位属事业法人,而非社团法人,故不具备申报资格。
问题二:一个申报单位可否申请多个项目?
答:1.为支持更多的企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原则上一个出口企业仅可申报一个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
2.为鼓励提供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一个申报单位可申报多个行业公共技术平台项目。
此外,一个出口企业可同时申报一个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和多个行业公共技术平台项目,但对项目间重复的内容仅予以一次费用支持。如在两个项目中均有建立实验室费用,仅予以一次支持。
问题三:能否提供优惠服务协议的格式?
答:有关优惠服务协议的内容在通知中明确规定,考虑到不同项目提供服务的方向和内容差异性较大,未提供统一的参考格式。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可根据通知中对协议内容的要求,酌情协商格式。
问题四:全国性行业组织作为申报单位,其项目服务范围一般涉及全国各主要省市,应与哪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
答:全国性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按照《 通知》 规定,应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协议。
问题五:对轻工产品申请单位的资质要求,《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一定差异,请问申请2006年度行业公共技术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行业组织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在2005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知》明确了2006年轻工产品的支持方向和重点。2006年度项目申报工作主要依照《通知》规定进行。提供轻工产品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申请单位,只要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即可提出项目申报。
问题六:如果面向出口市场的产品检测工作是由行业组织委托(授权)研究院所开展的,是否应由该院所作为申报单位?
答:《 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农轻纺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企业和出口行业组织,科研院所可以作为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技术支持,但不能作为资金的支持对象提出申报。
问题七:行业组织开展培训能否获得资金支持?
答:《通知》规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等服务,均属于此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但一般意义上的培训不属于资金支持范围。需要强调是,提出项目申报时,申请单位须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如完成的培训项目已按商业操作向参加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则不能获得此项资金支持。
问题八:纺织行业协会主办的信息网络是否属资金支持方向?
答:2006年度纺织品贸易促进资金支持方向是专项的技术及设备,为“五新”提供的服务,所以一般性信息发布网络应不属于今年的支持方向。
问题九:纺织出口企业的研发项目或实验室是否可以申报?
答:这首先要看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资金支持方向,还要看项目是否让本地50 家以上企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