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开发区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外经贸厅《关于调整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我市加工贸易内销审批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一律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审批部门负责,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了第315号)规定受理和审批。
二、加工贸易内销审批实行计算机联网审批。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登陆加工贸易WEB申领系统,提交内销申请,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申请表》及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属于进口数量及许可证管理的内销料件,必须先申领一般贸易许可证,再办理内销申请。
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原则上不予内销,如确有需求,必须出具与外商签订的相关协议。
三、符合内销相关规定并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营单位,由加工贸易审批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四、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开发区经贸局要严严格执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加工贸易审批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认真学习加工贸易管理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联系人:徐爱宁
电话:0513-85115230
传真:0513-85533266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