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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码头启用申报程序

一、 办事流程

  码头企业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口岸委组织查验单位预验收合格后报→省政府→省口岸办组织省级各查验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报海关总署备案

二、 所需材料

1.工程立项报告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批文件

4.码头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评估

5.码头防洪影响评价

6.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8.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10.贮罐计量检定证书

11.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企业新建码头启用请示

三、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

2.《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和管理工作意见》(苏经贸口岸[2004]966号)

3.《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

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议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 

四、联系方式

南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口岸委)海运处

联系人:徐建人 包志余 黄祖培

电 话:0513-85115238

E-mail:jsntkaw@sina.com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5日 【显示字体】:【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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