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事流程
码头企业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口岸委组织查验单位预验收合格后报→省政府→省口岸办组织省级各查验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报海关总署备案
二、 所需材料
1.工程立项报告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批文件
4.码头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评估
5.码头防洪影响评价
6.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8.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10.贮罐计量检定证书
11.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企业新建码头启用请示
三、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
2.《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和管理工作意见》(苏经贸口岸[2004]966号)
3.《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
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议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
四、联系方式
南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口岸委)海运处
联系人:徐建人 包志余 黄祖培
电 话:0513-85115238
E-mail:jsntkaw@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