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资料:
(一)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1.经营企业出具的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一式三套);
3.“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及“出口制成品对应单损耗备案清单”;
4.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5.办理变更或延期需提供:经营企业出具的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变更申请表》;新的进出口合同;新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及“出口制成品对应单损耗备案清单”;
6.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或生产能力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企业,须办《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1)内资企业所需材料:在“商务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系统”(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HomeIndex.html)提交电子表格至“南通外贸”,并下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相应表格(表一:有经营权的经营企业;表二:有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表三:无经营权的加工企业)填写打印,一式四份,送所在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盖章;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表一、表二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委托加工协议(合同)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表三提供)。
(2)外资企业所需材料:登陆商务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系统(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网上提交表格至“南通外资” 并下载打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相应表格(一式三份),送所在区外经贸局初审盖章并附上以下材料: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及批文复印件各一份、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工人劳动用工合同(延期企业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内资企业: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5.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一式两份,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外资企业:
1.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3.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文件。
注:上述材料未标明份数的,均为1份。
二.服务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四条。
2.《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3.《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第五条。
三.办理程序:
(一)加工贸易合同及外资企业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企业到EDI中心(国际大厦27楼,联系电话:85580898)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网上WEB申领系统”→在申领系统上发送数据→报外经贸局窗口→审核、发证。
(二)内资企业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审核发证。
四.承诺时限:即办。
五.联系电话:0513-85115223(内资),
0513-85115230(外资)。
六.填报表格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材料内销批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