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一)公共材料:
1.我国使领馆和境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认证、公证证明文件及其翻译公司翻译件;
2.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意见(并购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或股权);
3.有权环保部门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
4.有权国土部门同意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资产并购或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
5.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规定,有权发改委的核准通知;
6.经营范围涉及服务业领域特殊行业,有权部门出具的前置许可文件;
7.商务部关于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批复;
8.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颁发资质或许可的,报送有关的资质许可文件或证件;
9.转报机关就该项目是否存在商务部可能依法撤销或责令修改并购批件的情况说明;
10.依法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
11.初审部门转报文件(2份);
12.外国投资者股权(资产)并购境内公司报送文件目录;
13.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
14.境内公司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
1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16.拟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17.境内外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需提供翻译公司翻译件);
1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9.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20.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资产或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复印件);
21.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
22.外国投资者授权委托书;
23.外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协议文件;
24.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
25.进口设备清单(资产并购或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需进口设备的);
26.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协议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的);
2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二)其他材料:
1.资产并购:
(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4)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2.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5)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原件;未标明份数的,均为1份。
二.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
4.《关于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网上审批的通知》(苏外经贸资[2005]687)第一条;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条。
三.办理程序:
企业申报→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初审→市外经贸局审核→批复转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0513-85115231。
六.填报表格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报送文件目录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公司报送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