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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合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的复印件;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和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0)合并后公司合同、章程;

(11)县(区)外经贸局转报文件(2份);

(12)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2.分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和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11)县(区)外经贸局转报文件(2份);

(12)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审批程序说明:

1.审查企业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答复。

2.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初步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告。

3.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公告原件;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4.审批机关接到上述文件后正式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注:上述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原件;未标明份数的,均为1份。

    二.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

4.《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政发[1992]144号)第一条;

5.《关于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网上审批的通知》(苏外经贸资[2005]687)第一条;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七条。

三.办理程序:

企业申报→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初审→市外经贸局审核→发证或转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0513-85115231。

六.填报表格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5日 【显示字体】:【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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