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1.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合同章程、可研报告及批复原件;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属鼓励类须提供《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5.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须提供相应的《确认书》复印件。
二.服务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第一条。
三.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所在地外经贸局转报→市局审核→省厅出证。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0513-8511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