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资料:
1.我国使领馆和境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认证、公证证明文件及其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件;
2.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意见(涉及国有资产);
3.有权环保部门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有权国土部门同意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涉及征用地)或厂房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5.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规定,有权发改委的核准通知;
6.经营范围涉及服务业领域特殊行业,有权部门出具的前置许可文件;
7.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商务部关于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批复(复印件);
9.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颁发资质或许可的,报送有关的资质许可文件或证书;
10.依法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
11.初审部门转报文件(2份);
12.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1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14.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
15.境内公司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
16.境内外投资方资信证明(外方资信证明需提供翻译公司翻译件);
17.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18.可行性研究报告;
19.进口设备清单;
20.投资者授权委托书;
21.外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协议文件;
22.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23.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协议等相关文件;
24.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字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5.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
2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登记表;
2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注:上述所列文件除1、16项有标明的外,其余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17、18、20、21、22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等项目需提供25、26材料。
上述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原件;未标明份数的,均为1份。
二.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
4.《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政发[1992]144号)第一条;
5.《关于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网上审批的通知》(苏外经贸资[2005]687)第一条。
三.办理程序:
企业申报→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初审→市外经贸局审核→发证或转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0513-85115231。
六、填报表格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登记表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境内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
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