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银监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相关连接: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明确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中银发[1999]89号《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的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
国经贸贸易 [1999] 1271 号《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